後六四香港:嚴打示威,警闖電視台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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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4 · 6 min read

六四後港府加緊控制群眾,警方在新華社國慶酒會衝突強硬對付示威者,又用搜查令到電視台新聞部搜證。港大學者質疑警方超出搜查令權限;記協劉慧卿認為即使搜查合法,這先例長遠亦損新聞獨立,令敏感消息人士卻步;大律師李柱銘則認為示威片段不涉受訪者私隱,用作證據做法合理。

新聞透視(1989年10月7日)

新聞透視(1989年10月7日):

李汶靜(主持):「這個星期警方利用搜查令到兩間電視台取走新聞片所引起的爭論。甄美玲,新聞界認為今次這樣做會影響香港的新聞自由和新聞獨立。」

甄美玲(主持):「是的。不過社會上有不同意見,有認為警方濫用權力,也有認為新聞界應該跟警方合作。」

上星期五,新華社香港分社在銅鑼灣一間酒樓舉行國慶酒會,在同一時間,會場外聚集了幾批人示威,其中包括一個叫「四五行動」的組織。後來示威者和警察發生衝突,結果有四人當場被捕並落案起訴,當中有三人是四五行動成員。到今星期二,警方人員突然拿著搜查令到兩間電視台新聞部,取走上星期五四五行動的新聞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高級講師翟理雄認為,今次警方行動不合法,警方和簽署搜查令的裁判司都做錯了。翟理雄說,引用警察條例第50條去申請搜查令是不對的,因為這條法例只適用於搜查與罪案有直接關係的物件,譬如發生兇殺案,警方可用這條例搜查任何疑犯或有關人士涉嫌收藏兇器或血衣的地方。但假如有兩批人發生衝突打鬥起來,有普通市民或記者在現場見到事件經過,而且拍下照片,警方無權強迫這些跟案件無關人士作證講述當時情況,或到他們的地方搜查並取走照片。

翟理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這個人可能是目擊者,但他絕無任何責任向警方提供資料,警方亦無法迫使他落口供,或迫他交出與案件無關的物件,這是1971年以來香港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所以這部份法例只適用於嫌疑犯,及在罪案中曾使用的物件。」

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局議員李柱銘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警方這次搜查行動是合法的,但懷疑警方有否必要這樣做,尤其警方當晚隨即把新聞交回兩家電視台。

警官:「原因是我們已經參考過,認為沒有證供上的價值,我們絕不會用來做呈堂證供,所以第一時間把影帶交還。」

1989年10月7日《華僑日報》報道,港督回應指警方行動依法,無意妨礙新聞自由。
1989年10月11日《新報》報道,60名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議員聯署,代表12個民間團體的香港人權聯委會代表亦到兩局議員辦事處抗議警方濫權。
1989年10月11日《文匯報》刊載60名議員致兩局議員辦事處抗議警方濫權聯署信。

李柱銘(立法局議員):「警方是否要這樣急,立即取搜查令?既然電視台不想合作,最低限度是否要給機會電視台把這問題帶上法庭,由高等法院法官研究過,聽取雙方理由和證據,才決定是否要把影帶交給警方?不應先斬後奏,取去後又說無需要就退回,這點有商榷餘地。」

香港大學講師翟理雄博士說,由於法律界對今次警方行動是否合法有爭論,兩間電視台應該申請司法覆核,由法庭做權威結論,讓警方和法律界,日後有較明確指引。

至於新聞界則認為,就算警方行動有法可依,他們也會大力反對,因為警方很容易拿到搜查令和拿走記者任何物件。這做法會影響記者與被訪者之間的信任。

劉慧卿(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用起來就不單是取影帶,可能他日說幫助他撲滅罪行,要取記者的記事簿、照片、菲林或者任何我們在採訪過程中得到的物件,問題是,如果他們可以這樣取,對我們新聞採訪有何影響?現在我們問人取資料,有些資料很敏感,給我們的人也很冒險,但他們相信我們會保密。但當政府或者警察拿搜查令要我們交出一切,這會直接打擊那些人,他們想到原來這樣危險,為何我要這樣冒險提供資料?這就會影響我們的採訪工作,直接影響新聞自由和獨立性。」

在英國,警方調查罪案的手續比香港繁複,根據1984年警察及罪證條例,警方如果想拿取保密的新聞資料,他們要向相等於香港地方法院的法官申請要求當事交出,而不是像香港只須向裁判司申請就可以入屋搜查,拿走任何新聞資料。

李柱銘認為,今次搜查行動不會洩漏記者消息來源,因為警方取走的不過是公眾場合拍到的新聞片:「在這事件我看不到新聞來源受威脅這問題,因為現在要取的不是想知甚麼人洩露消息給報界。大家知道現在科學昌明,電視新聞很普遍,很多證據其實在新聞片。因為就算警方到也不會拿著攝影機拍攝,只是拿相機逐幀拍攝,不及電視台新聞組拍出來那麼全面,所以很多地方也會用這方面做證據,香港不是首創。」

新聞透視(198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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