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九七香港:建制泛民跨黨合作,擴展驅逐議員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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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min readMay 7, 2024

2011年5月11日,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民建聯譚耀宗動議,將第45(2)條驅逐議員退席權力,由大會、全體委員會及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擴至所有委員會主席。議案大比數通過,是最後一次建制泛民跨黨合作收緊議事規則。

圖:2008年10月15日社民連黃毓民掟蕉事件,摘自黃毓民頻道YT

商業電台(2011年5月11日):

立法會在分組點票下通過收緊《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等的主席,有權要求行為不檢的議員離席。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指,本屆立法會共發生廿八次議員行為不檢事件,公眾普遍支持收緊議事規則。民主黨和公民黨都支持議案,認為可維持議會尊嚴,又指言論自由與議會秩序之間,要取得平衡。

文匯報(2011年5月12日)

以下翻看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重溫當日辯論片段。

譚耀宗:衝擊官員趨頻密,政務司長籲跟進

RTHK議事論事(2011年4月7日)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頁7204):

大部分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認為,鑒於議員在委員會會議中行為不檢的情況越來越頻密,現時立法會其他委員會(如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主席, 只可就議員在委員會會議中行為不檢採用下述其中一項或多項做法,包括勸諭有關議員不要繼續作出這種引起爭議的行為,以及可將會議暫停,讓爭議和緩平息。但是,這些做法再不能確保委員會暢順運作…雖然有關的主席可暫停會議,但暫停會議對委員會的工作造成極大干擾。會議恢復進行後,如果有關議員繼續作出不檢點的行為,主席可能別無他選而需要再次暫停會議,讓該名議員冷靜下來…議事規則委員會建議修訂《議事規則》第44及45條,以將該兩條規則的適用範圍延伸至立法會的所有委員會。內務委員會於2011年4月15日的會議上,曾就有關議題進行討論。在會議上,議員就應否一併修改《議事規則》第45(1)及45(2)條表達了不同意見…

2009年2月25日,財政司司長宣讀財政預算案遭社民連黃毓民當面掃枱抗議。[圖:TVB六點半新聞報道,摘自tvnewsmemory YT]
譚耀宗說2011年4月15日內務委員會曾討論應否一併修改議事規則第45(1)及45(2)條,查實會上只有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與何俊仁先四人發言表述各自立場。然後謝偉俊與葉國謙先後提出按程序毋須在內會詳細討論,譚耀宗說3月29日議事規則委員會上已考慮包括吳靄儀的異見,議員若想討論,可在5月大會上表達,內會討論就此告終。[圖:2011年4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紀要,CB(2)1649/10–11號文件,頁12-14。]

代理主席,這一屆立法會總共發生了28次議員作出不檢行為的事件,包括在會議上擲香蕉、“掃檯”、拋擲各種物件、破壞議會秩序,或是用一些冒犯性或侮辱性的言論及言詞來攻擊公職人員等…立法會整體的公眾形象,因而受到拖累,立法會的正常工作亦受到妨礙。此外,亦影響行政立法關係,因為每次有議員在立法會內衝擊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都會致函給立法會主席,希望立法會主席採取行動,而立法會主席會把這些信件轉交我,而我身為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 要跟進的這類信件多達7至8封。

2009年2月25日,財政司司長遭社民連陳偉業撒溪錢抗議。[圖:HOY 資訊台 × 有線新聞 YT]
圖:TVB六點半新聞報道,摘自tvnewsmemory YT

面對這些變化,公眾普遍有一種看法,認為應該收緊立法會《議事規則》。過去數年,議事規則委員會亦曾經進行過4輪探討…結果大家有目共睹,雖然有不少議員要求收緊,但也有部分議員不為所動。

圖:TVB六點半新聞報道,摘自tvnewsmemory YT

▍吳靄儀:不跟公民黨意向,規則應凌駕政治

委員會副主席公民黨吳靄儀是被指不為所動的議員之一。吳先後在4月15日內部委員會及5月11日立法會大會表達異議留記錄,強調其見解與公民黨絕無關係(原文指獲該黨豁免跟隨),因議事規則應凌駕政治之上。

圖:摘自Cyd Ho何秀蘭YT

吳靄儀議員(譯文,頁7210–7212):

我也明白,有議員屢次違規,但顯然獲豁免不受懲處,公眾因而不斷施壓,要求“收緊”規則以遏止這種行為。問題清晰不過,但修訂《議事規則》是否就可以解決問題?我認為不可以…最為人所知的不檢行為都在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發生。今天擬議的修正案與立法會會議無關。在現有規則下,立法會主席已獲賦予權力…擬議修正案向所有委員會的主席賦予相同的權力,我不清楚這做法如何能釋除公眾的疑慮…

為何一類委員會獲賦予這種權力,但另一類委員會卻沒有?…當中涉及原則和準確判斷的問題。《立法會議事規則》源自下議院的《會議常規》…把委員會區分兩類…一類以辯論形式舉行會議;另一類的工作是取證、審議及提交報告…根據研究結果,沒有其他地方的議會會向負責審議的委員會的主席賦予擬議修正案所載的權力…

這種區別強調了我們兩部分的功能互為補足…我們就不同的意見進行辯論,並按政黨的路線作出表決,但我們超越黨派界限,合作進行調查及審議工作…修正案漠視這種區分,輕率提出建議,等同承認議員之間未能合作…

即使我們單單考慮實際情況,也應反對這些修正案…委員會只需休會幾分鐘,便可處理有關行為不檢的問題…要議員溫順地服從主席的命令退席,我認為可能性不大…若在職員協助下強行將議員逐出會議室, 所引致的騷動只會變成鬧劇, 無助維護議會尊嚴…

雖然理性可能已無關重要,但我希望反對這項議案的理由能夠記錄在案。我想補充一點,我提出反對與公民黨的立場絕無關係,因為《議事規則》應凌駕於政治之上。[原文:Although rationality may not be any longer relevant, let it be recorded that these are the reasons why I oppose the motion. I may add that I do so with full exemption from the Civic Party, because rules of procedure are above politics.]

2010–2011年度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何俊仁議員:代理主席,我剛才說我們今天這個決定並非政治考慮,並非黨派利益, 所以我希望吳靄儀議員不要誤會。我們也是在說原則…(黃毓民議員走到何俊仁議員面前指罵他)…黃毓民議員:你說甚麼原則?你是甚麼民主派?你帶頭收緊《議事規則》,算甚麼民主派?// [圖:黃毓民頻道YT]

▍何俊仁:修訂相當輕微,決無政治考慮

吳靄儀沒有明言所指「政治」謂何,民主黨何俊仁急不及待澄清,說該黨決定無政治考慮,為使各會議暢順進行,他們贊成這次相當輕微的修訂,認為這是必要的有限權力,相信各會議主持都會先警告後驅逐,不會濫用。發言期間遭人民力量黃毓民指罵。

圖:2009年2月25日TVB六點半新聞報道,摘自tvnewsmemory YT

何俊仁議員(頁7210-7212):

代理主席,在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多次會議中,一直也有很多意見覺得須擴大不只是某個委員會主席的權力,甚至是大會主席的權力…在每一次會議中,我們也很清楚表述…在我們今天的政治架構下,我們不能接受這類權力…

今天所動議的兩項修訂…是相當輕微的,所賦予的權力亦有限…對於把一些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的權力跟一些其他委員會主席的權力看齊…考慮到儘管這些權力已備受批評為非常有限,但我們覺得為了讓會議能正常進行,這些權力仍然是必需的…現在只是修訂第45(2)條有關行為不檢的部分…以往即使大會主席,在他行使這權力時,也會先作出勸諭甚至給予警告…覺得無法繼續維持會議時才行使的…既然大會主席、常設委員會主席、專責委員會主席均享有這種有限的權力,確保會議能夠順暢進行,我便看不到為何立法會內其他委員會的主席,包括事務委員會主席,不應享有同等的權力。

圖:黃毓民頻道YT

當然,我瞭解不同的委員會有着不同的權力,例如事務委員會只是議事,沒有決策權,但任何公開議事的會議能否有序、暢順地進行,尤其是那些觀眾可以透過大眾傳播直接收看的會議,便會涉及整個會議的尊嚴…

然而,主席,第45(1)條的情況則不同了,那是涉及主席須裁定發言的議員是否不斷重複作出與議題不相關的發言…這是非常主觀的判斷。基於上述兩點考慮,民主黨今天將會接受…讓常設委員會主席、專責委員主席及其他事務委員會主席在有限的、特定的情況下,行使管理會議的權力,在逼不得已時可以因為有關的議員行為不檢,要求他離席。至於其他的修訂,我們將會表決反對。

2009年2月25日,財政司司長遭社民連梁國雄民當面掃枱及擲物抗議。[圖:TVB六點半新聞報道,摘自tvnewsmemory YT]

▍梁美芬:擲蕉與制度無關,倡設紅黃牌罰則

西九新動力梁美芬回應非建制派「制度崩壞論」,強調議會擲蕉等行為與選舉制度無關,又引用專業會議(經民聯前身)民調,指多數人對議會騷亂反感,同意收緊規則。她認為可借鏡澳洲紅、黃牌遞進機制,議員首次犯規罰停職1日,再犯罰停參與3次會議,三犯停7次,讓議員有所警惕。

RTHK議事論事(2009年6月25日)

梁美芬議員(頁7212–7213):

主席,專業會議在今年的3月4日至3月6日就《議事規則》應否收緊的問題訪問了606名巿民…對於經常在電視看見的議會騷亂情況,約有70.8%的受訪巿民對此非常反感…對於議員在立法會的“擲蕉”、擲樽或撒溪錢等行為,約有83.9%…表示非常不同意或不同意…就立法會是否需要加強《議事規則》…有74.7%的巿民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

我個人並不同意,大家因為對政治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及認為現時的政治制度欠佳,便把這些行為合理化。我認為,議事文化與選舉制度並無必然的關係。就這問題,我亦有在議事規則委員會中提出了個人的意見…可以仿效其他國家,使用紅牌、黃牌的機制。其實這個方法不會剝奪言論空間,我們照樣可以表達我們的意見,但懲罰上有紅牌、黃牌,表示程度上的分別。我個人認為,澳洲的方法較佳。如果第一次違規,議員須停職24小時,即1天;第二次違規,停職期為3次會議…而出現第三次違規時,議員可被罰暫停參與連續7次的會議。

▍黃毓民:譴責泛民私怨,影響所有議員

人民力量黃毓民點名譴責議事規則委員會四位泛民成員行事表裡不一,政治立場自相矛盾,指他們贊成收緊規則,是基於針對他的私人恩怨,但此舉效果等同打開缺口,影響日後所有議員。

圖:yukman2010 YT

黃毓民議員(頁7217–7221):

主席,首先,我要多謝吳靄儀議員在發言時對議會精神的闡釋…對於我們有時候在議會內發出的那種噪音,或那些所謂肢體動作,我相信吳議員一定會感到不以為然。然而今天提出的這項修正案,她真是期期以為不可…問題是,在這個議會內,那些自稱為民主派的議員,包括民主黨正、副主席何俊仁議員和劉慧卿議員,公民黨的湯家驊議員,以及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議員,4位在議事規則委員會內支持收緊《議事規則》,把驅趕行為不檢的議員的權力擴及各事務委員會的主席…

那天,當我知道議事規則委員會通過上述修訂後,我便問李卓人議員,這位支聯會主席如何回答我呢,他說:“毓民, 你也是事務委員會主席,你也可以驅趕人。” 主席,這些就是我們偉大的民主派議員。這是甚麼思維方式呢?我一定不會驅趕人,OK?如果我在主持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時,有議員行為不檢,甚至用粗言罵我,我也未必會趕他出去。我會休會,這便“搞掂”,然後10分鐘後回來開會,我一定不會驅趕人…

RTHK議事論事(2011年6月3日)

全世界的議會均盡量在《議事規則》內方便主席主持會議,絕對不可有任何限制議員表達自由的動機,更何況人家的是民選議會,而我們這個議會只有一半議員是由普及而平等的一人一票選舉所產生的。

很多時候,大家也看到,在議會內,多數的人變成少數。在分組投票下,多數變成少數…黃毓民只不過是童話故事《國王的新衣》中那個小童而已…堂堂一個民主黨主席,我走到他面前罵他兩句,便氣急敗壞。張文光議員走上前像是要推開我般,還說“我是主席,你為何罵他? ”…他們談的,與你貴黨民建聯談的一模一樣:我們香港人爭取一人兩票,民主有一個小的進步、向前行。在2005年,他們不是這麼說啊。司徒老先生說,原地踏步也等於不倒退。我們現在不倒退、不妥協。當年很具智慧的劉千石,說要搞“大和解”,他先知先覺,他們卻指他是猶大, 幾乎要把他掃出門,現在“石哥”是斯人獨憔悴…

蘋果日報(2017年4月19日)://身為港同盟創黨成員、亦曾是支聯會常委的劉千石,2000年起在時任特首董建華協助下,六四後首次獲發回鄉證到內地探望年邁母親,此後多次往返內地;他在2004年6月突然提出泛民應與中央政府「大和解」,惹來民主派大反擊,指摘他討好中央以換取回鄉探親機會。已故支聯會主席司徒華當年更暗諷劉千石是「猶大」,暗斥他出賣民主原則。和解論未獲接納,劉千石其後作風轉低調,2005年12月立法會表決政改方案更投票棄權,是唯一沒投反對票的民主派議員,從此與民主派漸行漸遠。//[圖:ATV香港百人 劉千石(2011年4月28日)]

看到事件發展至今天為止,其實我們早已有心理準備。在2008年,我們進入議會;10月,我“擲蕉”;接着建制派聯署譴責我們,對嗎?接着2009年,曾俊華發表財政預算案,我走到他面前撕毀其財政預算案,民主黨與公民黨開聯合記者會譴責我們…老實說,那時,如果大家一起譴責我們,建制派與民主派合流,根據《基本法》,我們3個已離開議會了。不過,我會被選進來的,譚耀宗主席,我一定會被選進來的…

今天提出要修改《議事規則》那位,是表明對人不對事,寧願壞了大局,為了對付我們數人,也在所不惜…何俊仁感到羞耻嗎?他有甚麼資格稱自己為民主派呢?有甚麼資格動輒聲援劉曉波、聲援艾未未,全部都是假的。何秀蘭議員和劉慧卿議員經常喜歡說甚麼“溫水煮蛙”,現在是否“溫水煮蛙”呢?…他們當年帶領着我們遊行示威爭取雙普選,2007年、2008年、2012年雙普選,原來全部都是“搵笨”的。今時今日,他們在立法會提出要修改《議事規則》來收緊我們的言論自由,他們還有沒有人性呢?

RTHK議事論事(2008年10月23日)

建制派這樣做是理所當然的,他們怎可以讓反對派擡頭。但是,民主派在明的便說這些是危險行為,暗的便說我們投共…還說我的兒子被人拘捕了,用來要挾我…一個這樣的缺口他們都要打開,明顯是對人不對事…所以,我開首時特別強調,我很感謝吳靄儀議員…她是從維護整個議會精神,以及她對議會政治的專業認識出發。但是,這樣說他們都不明白。其實他們是故意不想明白,包括她的黨友。湯家驊議員告訴我,你這樣做是為甚麼呢?…一旦通過了,便千秋萬世,所有人都受到同樣的規範…

RTHK議事論事(2008年10月23日)

我要歷史記錄下來…我要指名道姓,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議員、副主席劉慧卿議員、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議員及公民黨的湯家驊議員,這4位民主派議員在議事規則委員會裏支持收緊《議事規則》,對付我們這些搞議會抗爭,為公義奮鬥的人。歷史會記着,在公眾席上旁聽的小朋友聽着,你們要記着這些人全部都是“搵笨”的,甚麼民主派…我在這裏就這項議案可以說15分鐘,我一定要譴責這些所謂民主派的人,一定要撕破他們的畫皮,以後不要走出來大聲說,要聲援艾未未、聲援劉曉波,又提出關於六四的議案。

李卓人議員當年在大陸寫悔過書…他一樣可以做支聯會的主席。今時今日,其實是他最令我失望。我告訴大家,何俊仁議員、劉慧卿議員,我都預計了,完全是私人恩怨。譚耀宗議員…他是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是民建聯、建制派。這些我全部預計了。可是,我真的沒想到他會這樣…而且不是“搞”我,是“搞”全世界,他是為香港民主政治做了一個最壞的示範。

圖:聞聲起義YT

我向大家保證,在我有生之年或以後的選舉,我一定會把這羣所謂民主派的“狗賊”的真面目,在歷次選舉中凸顯出來…主席,我不會說今天是多麼黑暗的一天,我會說今天在這個議事廳內支持這項修訂的議員,終於會得到歷史的懲罰。

▍馮檢基:一直反對收緊,未受毓民恐嚇

民協馮檢基憶述昔日黃毓民首次擲蕉後與他對話,認同對方觀點,若要懲戒選民自有分數,又強調過去一直反對收緊規則來限制議員行為,認為既有做法已夠處理,議會光譜越闊,政治角力必更尖銳。

RTHK議事論事(2010年6月10日)

馮檢基議員(頁7221–7224):

其實,事務委員會主席現時有權提出休會…在5分鐘或10分鐘後復會。根據以往的經驗,所有較激進的議員接着都不會出現,又或即使出現,復會後也會守規矩…也沒有出現不能處理的情況…如果“毓民”記得,當他第一次擲蕉後,我在議事廳外對他說:“毓民”,不是有很嚴重的事情吧,弄致要擲蕉,是過分了。”記得他當時回答我:“唔關你事,我做甚麼事會自己負責,有甚麼事,我的選民會告訴我。”我覺得他說得有道理,他的選民讓他加入立法會,如果選民不同意他的行為,自然不會再投票給他,我作為一位跟他同區的議員,我有甚麼把握說他應該當選或不當選呢?…雖然我不同意“毓民”的做法,我很清楚告訴他不同意他的做法,但我接受他的答案。大家亦知道,“毓民”改了口徑說不會派手下狙擊我…

大家不要以為基於“毓民”要狙擊, 所以我感到驚慌,要反對這些修訂…其實我是一致的,意思是以往曾有兩、三次提出修訂《議事規則》,收緊議員的規矩和行為,我都是反對的…我覺得議會是一個政治角力的地方,特別是當光譜越闊,由最激進至最溫和,兩個極端一定是對着幹的…對我來說,應盡量避免用規則,來規限議員在議會內非不能處理,而可容讓在現有規則範圍內作出的一些行為;我覺得這是越闊越好,應避免越修越窄…議員獲選後有其發言權,這不單是自由,還是其權力。所以,對於今次提出的兩項修訂,我都不同意。多謝主席。

▍湯家驊:主席應平權,下屆可還原

這邊廂,以民主黨和絕大部份公民黨議員為首的泛民,示範比馮檢基更「又傾又砌」,既贊成授權所有委員會主席驅逐行為不檢議員,又反對授權剪布(限制議員冗長言論);那邊廂,公民黨湯家驊則示範比黨友吳靄儀更「一士諤諤」,以「主席平權觀」和「下屆可還原論」,徹底贊成建制派之修訂,既授權驅逐,亦授權剪布。

RTHK議事論事(2011年3月31日)

湯家驊議員(頁7224–7230):

主席,黃毓民議員剛才說道,民主派支持有關修訂,便會使言論自由被扼殺…雖然我捍衞言論自由,但我卻認為言論自由亦應受限制,否則各國便不會制定誹謗法…問題是如何劃下界線。這條界線今天所限制之處,我是可以接受的。

黃毓民議員剛才的說法的。他批評民主派成員要把《議事規則》修訂來限制言論及表達自由,使一眾議員千秋萬世不能享有這種權利。主席,我並不認同他這種說法,因為《議事規則》是可以修訂的。我們今天便正正是要修訂我們之前認為已經恰當及足夠的條文。來屆的立法會議員也可以作出修訂。在來屆…如果黃毓民議員、吳靄儀議員也成功當選的話,他們當然可以提出修訂,把今天所通過的修訂全部修訂過來, 這是沒問題的。不過,此刻, 我們有責任面對香港市民,亦有責任自我約束…

RTHK議事論事(2011年3月31日)

上一屆或之前的同事皆認為,在立法會裏,不同工作是可以由不同層次的會議所擔當的,而由於立法會主席及常設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能有別於其他委員會主席的權力, 所以其他委員會的主席便不需獲賦予這種權力…然而,主席,我不接受立法會的運作是有階級之分的…如果我們以保持立法會運作暢順為出發點,接受立法會主席可以在某程度上限制議員的行為及言論,以維持立法會的尊嚴的話,我覺得這權力絕對可以延伸至其他委員會主席…

在今天之前,有民主派的同事,特別是民主黨的朋友向我提及他們不能接受第45(1)條…既然第45(1)條存在已久,而在過去的運作中,沒有人認為行使這權力會有礙民主或議會精神,把這權力延伸至其他委員會主席,藉以消除階級觀念,我覺得是恰當的,亦不會造成不可接受的政治事件…主席,坦白說,我真的不太清楚公民黨會否與民主黨一樣,對第45(1)條的修訂投反對票。不過, 我會投支持票。

▍葉國謙:贊成湯家驊平權,罰離場或是獎賞

主張全面收緊的建制議員中,有兩位回應湯家驊觀點:民建聯葉國謙和應湯的「主席平權觀」;謝偉俊形容每項修改有漸進效果,則不點名商榷湯的「下屆可還原論」。

RTHK議事論事(2012年10月25日)

葉國謙議員(頁7236–7238):

梁國雄議員在早前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已經對有關修訂表示反對,他說:立法會大會主席是中立的,但事務委員會主席並非中立,賦權事務委員會主席驅逐議員的做法不合理, 他還叫其他議員“做事顧及身份”。原本, 事務委員會主席並非必要擁有驅逐議員的權力,正正因為梁議員不顧身份,在人力事務委員會內,向張建宗局長擲膠樽,使在座大部分議員均覺得有需要賦予事務委員會主席權力。剛才吳靄儀議員亦就這方面提及,為何常設委員會應該有這權力,其他委員會則不應該賦予權力。其實, 我們贊成湯家驊議員提出的某些邏輯,即若有人覺得這是不對的,是剝奪議員的發言權,則立法會大會及其他常設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均取消才合邏輯。然而,事務委員會本身是執行處理立法會的運作,我看不到主席之中,為何會有不同的等別,有些主席可以運用這權力,有些較二流或低一級的主席則不能。所以, 我真的不能在這方面認同這些邏輯…

不過,坦白說,即使這次修訂建議獲得通過,也不一定能杜絕我特別關心現時在議會內的肢體暴力和語言暴力的行為。因為“罰離場”對於個別議員來說,並不是一種懲罰,甚至可能是一種獎賞,因為既可以提早“收工”,又可以“博出位”。所以,民建聯認為,有必要再進一步研究外國議會的議事規則,以制訂適合香港政制不斷發展下的議會常規。

謝偉俊逼不得已修章,效果漸進累積

圖:yukman2010 YT

謝偉俊議員(頁7239–7243):

整體而言,每一項措施和修改均是一項incremental process,即漸進式的程序。今次,我們很不幸地需要處理這個問題,正是因為議會出現了一些和過往不同的做法和事件,令議員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須以漸進方式修訂《議事規則》。是次修訂是在不妨礙整體言論自由之下,針對特別嚴重的不檢行為,容許其他委員會的主席享有和大會主席及常設委員會主席相若的權力,我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對於就發言問題作出制裁的權力,我認為在現階段未有需要採取這一步行動, 所以我會按以上所述取向作出投票。多謝主席。

▍梁家傑:三投是痛心掙扎,盼日後毋須驅逐

公民黨魁梁家傑解釋,該黨成員兵分三路投票取向不是投機,也非對修訂掉以輕心(對照何俊仁表述之「輕微論」),而是反覆辯證結果。既想理性討論,又照顧羣眾情緒,既痛心有民意要支持議員激進表達,又痛心制度接近臨界點。表達過一番情感掙扎後,梁家傑說,由於要保障議會秩序出席者安危,黨主流決定支持授權驅逐行為不檢議員,同時又為毋須行使此權、盡快修復放寬該規定以致「真普選」快來善頌善禱。

圖:Alan Leong Kah Kit 梁家傑YT

梁家傑議員(頁7234–7236):

主席,公民黨有5位議員,稍後就譚耀宗議員提出的兩項決議案贊成與反對將各投4票,因為在關於《議事規則》第45(1)條的議案方面,我們會投4票反對票,而湯議員會投贊成票的。此外,在關於第45(2)條的議案方面,我們會投4票贊成票,而吳靄儀議員會投反對票的。我黨個別黨員與黨的立場各異,主席,從這一客觀事實,你可以深切理解,在這天這議題上,公民黨是如何經歷一番掙扎和深入的思想鬥爭。

坦白說,公民黨對於今天需要討論這議題,是感到很痛心的…為何我們的議會內部分議員會認為應透過一些比較激進的行為來貫徹言論自由的權利呢?…採用這種方法來表達意見的議員,很多都是立足於羣眾…其背後一定是有羣眾認為可藉此幫助他們抒一口悶氣。這是否我們社會需要整體反思的問題呢?…香港人一直崇尚和平、理性的辯論,認為在制度內應可把道理說清楚,真理可越辯越明。然而,為何現時有人覺得這一信念已不能再擁抱呢?

記得有一次,在區裏有一位“阿叔”跟我說:“‘傑哥’你太斯文了,別人早已‘飛象過河’,‘馬行田’,‘象行日’,但你還依循傳統中國象棋的規則以待?你實在很愚蠢。事實上,我真的看不到成效。…我說,我們習慣採用理性、平和的方式來辯論,希望他們理解。但是,主席,我不能說這位“阿叔”所說的話荒謬和完全沒有道理…今天需要討論這項修正案,是因為很多議題在議會裏已爭取了不下數年,甚至是10年、8年…我們今天要討論這些修正案,是否顯示我們已接近臨界點呢?公民黨為此感到痛心…

RTHK議事論事(2011年5月19日)

其實我們的《議事規則》第44條及第45條已說得很清楚,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均擁有較大權力,以方便控制議會的秩序,方便投票,這的確有其存在的理由。因此,我們討論第44條及第45(1)、(2)條的修訂時,絕不會說這些事情與外國議會比較,實是微不足道,並因而掉以輕心…我們覺得這是一項嚴肅的修訂…因此,我們才會經過反覆的辯證,來達致我們今天投票的取向。

主席,與廣大的市民一樣,我們也很希望能夠保持議會的秩序…出席本會會議的政府官員及公眾均不會感到任何壓力,或人身安全受到任何威脅…另一方面的考慮便是吳靄儀議員剛才擲地有聲、鏗鏘有力地表達的觀點…公民黨的主流意見認為,秉持理性討論原則之餘,仍然要照顧羣眾的情緒…我們最後的主流決定是…在辯論中有議員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一些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不應該把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交給事務委員會的主席。然而,在極不檢點的行為方面…可以嘗試把這權力交給事務委員會主席。總的來說,我們很希望將來[毋]須真的要運用這種權力,我們更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可以把第44條、第45(1)條、第45(2)條回復原貌…亦很希望我們的政制能很快地達致真正的普及和平等,令所有市民可以透過理性、平和的表達方式來令當權者聽他們的意見。我們希望在制訂政策的過程中,議員能夠被尊重,令他們不再覺得要採用非平和和非理性的辯論手法是會得到支持的。

▍譚耀宗:直選議員失民心,反為功能席抬轎

譚耀宗總結時再強調修訂程度極細,反駁人民力量陳偉業「最黑暗一天論」。譚又以逆向邏輯挑戰非建制派「制度崩壞論」,指其直選議員做出拉布、擲蕉等不得民心行為,豈不為其全面直選主張幫倒忙,令人覺得功能組別議員更勝一籌?

圖:yukman2010 YT

譚耀宗議員(頁7243–7247):

有些議員說今天是很黑暗的日子,我覺得這是誇大其事。一項如此細微的修訂,如何會是黑暗呢? 是甚麼地方黑暗呢?…

有議員剛才發言時反對這項對《議事規則》的小修訂,他們說現時議會有一半議員是由功能團體選出,是小圈子選出來的,而並非全部是民意的代表。我覺得他們說這些話的時候便要再想想,如果說他們是經地區直選選出來的,是民意的代表…但他們那些行為、言論卻得不到大家的支持,最終不是會影響地區直選的議員嗎?大家可能對直選方面便會有些戒心…會否令更多人想到,幸好仍有功能團體的議員呢?我覺得這些均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我想大家均知道,我們在開會的時候,無論是大會主席、事務委員會主席,還是各個委員會的主席,大家在擔任主席、坐在主席的位置上的時候,他們處事均很公正、公道,我完全不認為擔任了主席的人便會濫權、霸權。

圖:黃毓民頻道YT
圖:yukman2010 YT

▍跨黨聯手修章絕響,泛民新貴無以為繼

大會在抗議聲中通過修訂議事規則第45(2)條,授予所有委員會主席驅逐議員權力。非建制派議員除了鄭家富棄權,吳靄儀、馮檢基、何秀蘭及梁國雄反對,人力黃毓民及陳偉業離場沒投票,在席者皆贊成議案,加上建制票數,恰恰實現了吳靄儀所講超越黨派界限的合作共識。至於修訂議事規則第45(1)條擴充剪布授權,一如主流泛民事前表態,除湯家驊贊成外其餘皆投反對,議案在分組點票下未得地方選區過半數支持被否決。然而,正如建制議員謝偉俊描述,收緊議事規則路徑在其後十年得以累進延續,即使後來泛民新貴意圖採較強硬姿態反對,最後皆功敗垂成,且再無立足之地。

圖:黃毓民頻道YT
2017年底,建制派針對泛民拉布行為動議收緊議事規則,泛民議員在會上動用防狼器、鐵鏈鎖人、以至離座示威等手段阻撓,最後皆功敗垂成。[圖:香港01(2017年12月15日)]
圖:香港01(2017年12月15日)
RTHK議事論事(2017年12月19日)
2020年底,泛民以集體辭職抗議四名議員被取消資格後,翌年上旬立法會再收緊議事規則,授權主席以累進方式暫停行為不檢議員職務。[圖:文匯報(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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