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數位環境:智慧財產權(Vio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根據台灣智慧財產局的定義:智慧財產是指人類用腦力所創造的智慧產物,此種精神活動的成果能產生財產上的價值, 因而形成一種權利,稱智慧財產權。而根據WIPO,智慧財產權廣義而言意味著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慧財產產權所產生的合法權利。例如你發明的產品和設計、寫的歌曲或攝影作品、或是公司的標誌,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之下。
想像一下,當你「擁有(Own)」一個實體的物品(例如電腦、機車、電視等),所代表的意義是什麼?它代表著你可以有權掌控「誰」對「那件物品」做什麼,而法律會在背後支持你。
智慧財產權主要分為:專利權(Patent)、營業秘密(know-how)、商標(trademarks)、著作權(Copyright)。如果你有專利或著作權等,那你就有「權利」在合理範圍去掌控別人對你的創意或內容或商標所做的事情。其中又以「著作權(Copyright)」更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著作權(Copyright)
著作權是一種作者可以控制其原創作品的複制、銷售、分銷和轉移等等的權利。作者的任何「創意作品(Creative work)」都在著作權的保障範圍內 — 包括書籍、文章、歌曲、繪畫、雕塑、劇本、電影、建築藍圖、詳細的角色設計等。有了這些保護,發明家和創作者就有信心創造並與世界分享有價值的想法和作品。
侵權行為?
假設有人非法進入你的房子,那是犯罪行為;或是有人未經你的允許拿走你的筆電,也是犯罪。而那就是所有權(Ownership)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如果有人在你的土地上採了你種植的蘋果,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到你的權利,你可以起訴那個人,並拿回蘋果,甚至可以得到某種貨幣賠償。這些訴訟被稱為民事訴訟,主要分為兩類:
合約:我跟你簽了合約,而你違反了合約條款。
侵權行為:任何沒有合約的行為。包括竊盜、侵佔(動產及不動產)、侵犯知識產權。侵權意味著「侵犯了某件事的權利」。
另外,著作權法除了一些例外,大多屬於告訴乃論,採不告不理原則。意思是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提告,檢察官便不會主動偵辦該類案件。但因為智慧財產權多屬於「無形的財產」,別人可以在創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很輕易的侵犯其權利。
合理使用
著作權也不是完全沒有限制或例外的。例如,谷阿莫製作「X分鐘看完某電影」系列,將一部電影濃縮成短短幾分鐘的長度,並以詼諧的方式介紹得到許多人的喜愛。但由於影片涉及剪接盜版電影而引發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因而遭到片商控告侵權,但谷阿莫則回應這是著作權法下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一方面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也必須維護公共的利益。所以在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時,也以合理使用規範,以確保知識和文化的傳播。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第六十五條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至於如何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也規範: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合理使用」的情況各有不同,合理使用與否只能由法官判定。
在數位環境中的著作權
著作權在是世界上的發展歷史大約已有200多年。過去,著作權主要是企業和發明者之間的問題,較少和一般大眾有關。但是在數位環境下,科技的進步從根本上改變了所有人複製、分享、控制和發布的能力,反觀若是一般大眾想要依法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後取得使用權,是一件耗時且不效率的事 — 也就是說,數位環境下,做錯的事比做對的事更容易。現在,智慧財產可以在網路上非常容易被建立、傳播、使用,導致權利的歸屬也常常讓民眾不明所以。因此,不只是和企業相關,著作權也和一般大眾密切相關,社會需要一個更具包容性、更彈性的註冊系統來支持大規模的著作權註冊、登記。
例如台灣某立委隨意擷取他人作品,並張貼在個人臉書上,結果卻遭原作者警告違反著作權法,更引起國內網友憤怒,甚至整理出盜圖列表,供網友公審。像這種從網路上搜尋作品,並將其用於個人(例如部落格或臉書等),卻無視智慧財產權和對原作者的尊重,在生活中時常發生。
不僅僅是台灣,大部分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換句話說,著作權是不用特別去註冊的,但這也使所有權難以被證明 — 不但作者很難知道誰在沒有授權之下使用他們的作品,想使用其作品的第三方也難以知道要向誰獲得許可。加上各國都有不太一樣規範「知識結晶」的法律和訴訟判決方式,在網路無國界的數位環境下,也產生了跨國著作權等等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導致作者常常無法阻止侵權行為或讓人無法追蹤到底誰有其「所有權」。
而一般在審理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證明「你擁有此著作權」。雖然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是,一旦發生著作權的釐清和歸屬的問題時,第一步就是要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一般來說,以現行的方式可以是保留作者的創作歷程紀錄,例如:保留作者構思時隨手記下的草稿、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的討論、存檔備份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佐證自己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解決辦法?
無效的權利制度比沒有權利更糟糕 — Professor Hargreaves
區塊鏈和智慧財產權
由上述可知,在目前各國的著作權的系統中存在著「著作所有權難以證明、難以追蹤」等問題,現在有各種解決方案來防範這些風險,例如最安全的方法是在公證處存放創作的副本。但這些解決方案的過程過於繁瑣,也無法解決「做錯的事比做對的事更容易」的根本問題。
區塊鏈其實是一個以密碼學為基礎的分佈式賬本,能夠建立一個共享的數據庫,且基於其數據不可竄改、可驗證交易的特性,區塊鏈常常用於交易紀錄和資產的註冊和追蹤。有鑑於此,可能的應用之一就是作為著作權和產權的註冊系統。
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智慧財產權註冊系統可以讓創作者(著作權擁有者)、所有者和查詢者更清楚該作品目前的狀態和權利釐清。因為在區塊鏈上的數據不可被竄改,創作者能夠確保其在區塊鏈的紀錄永遠不會消失或改變。而因為區塊鏈為一共享數據庫,理論上來講,想要創作者許可的查詢者也可以很輕易的查詢到誰擁有著作權、所有權等相關權利,讓「取得許可」的流程簡易化。
例如最近由KKFARM提出的創意產業產權系統的區塊鏈協定Muzeum。Muzeum是一個公共資料庫與去中心化著作權系統的技術框架,讓最需要解決著作權問題的音樂等創意產業能夠解決創意產業對於共享和開放的恐懼。他們認為,這份恐懼常來自於數位時代對盜版、侵權等數位資產保護的困難,而Muzeum協定在區塊鏈的基礎下, 除了能讓所有的授權和利用更易於追蹤,更透過智能合約、產權鏈、檔案存儲加密等多重技術,讓內容擁有者的數位資產不被侵犯或濫用。(詳見:Muzeum白皮書)
結論
隨著網路和科技的進步,除了實體著作之外,也越來越多的「數位著作」在數位環境中發生,例如最近很火紅的加密藝術等等。儘管區塊鏈的應用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相對新穎,但因為區塊鏈的特性 — 不可竄改和可驗證交易,其運用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潛力巨大。當然,任何新興技術都有存在缺陷,而區塊鏈最大的缺陷就是它必須依賴龐大的電腦處理能力,相較於其他中心化的系統,區塊鏈因為其效率問題,沒辦法達成高頻交易,交易的速度取決於礦工的多寡和交易的數量。目前比特幣每秒大約3~4筆、以太坊(Ethereum)大約每秒20筆、而Visa每秒可達 1,667 筆。但由於智慧財產權註冊和驗證系統的本質和金融系統不同,高頻交易或每秒幾千筆的交易並不是絕對需求,因此,區塊鏈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的應用已逐漸受到重視,有許多網站也都有類似的概念,除了Bitmark之外,例如Pixsy等,也都利用區塊鏈技術試圖解決在著作權領域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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