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形式效力 v.s. 實體效力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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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土地登記規則問題
土地登記法律效力
登記程序法形式效力
登記程序法實體效力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問題】

甲將其所有的 A 地出賣予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乙雙方應於 A 地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此申請登記權之行使除具有登記程序法上之效力(形式效力;對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登記案者而言)外,對於甲、乙雙方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具有效力(實體效力)。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就該申請登記權所具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效力」,分別列舉二項予以說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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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登記法律效力

我國登記制度,是採德國權利登記,以及澳洲托崙斯登記制兩者的特色,融合而成,成為完備的制度。

  1.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3. 民法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4. 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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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法形式效力

  1. 形式審查:登記機構的審查人員,在進行登記的審查時,對於法定程序上的形式要件,加以核對。但對於實際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原因與事實狀態,均不過問。
  2. 登記先後:

土地登記規則第 54 條,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 70–5 條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

3. 登記次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1 條,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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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法實體效力

  1. 實質審查:登記機關於受理登記案件的申請時,對於法定程序先進行形式之審查,就權利關係的真偽,需要加以審查核對。如發現瑕疵,給予駁回或限期補正的處分。
  2. 義務人親自到場: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3. 義務人已死亡: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因此,依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且因土地登記規則是土地法第 37 條訂定,故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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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全國補習班〉112 年地政士解題
  3.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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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形式效力 v.s. 實體效力
  2. 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
  3. 什麼是指界?
  4. 全程網路申請 v.s. 非全程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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