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全程網路申請 v.s. 非全程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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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土地登記規則問題
▼ 電子簽章立法意義
▼ 全程網路申請 v.s. 非全程網路申請
▼ 辦理程序
▼ 收件日期
▼ 審查標準
▼ 涉及權利變更者,如何處理?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我國業已實施「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制度,何謂「全程網路申請」與「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機關對該兩種網路申請登記之收件與審查應如何處理?又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涉有權利義務之變動者,應如何處理?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予以分析。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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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電子簽章立法意義
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大家比較熟悉的是電子簽章: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若只是單純用手機、平板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把簽名存成圖片使用,這樣的簽名可以被輕易偽造,收件人亦無法辨識是否真的是本人簽署,也可能會有和文件分離的風險,因此並不屬於「電子簽章法」所定義的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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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網路申請 v.s. 非全程網路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0–1 條,分為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
如果是全程都是以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就是「全程網路申請」。如果是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者,就是「非全程網路登記」。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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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0–3 條,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辦法程序:
- 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辦理。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證明文件,除了可以查詢或提供者,免提出,應為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
- 例外:非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者。
- 已登記者,除有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外,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
收件日期
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機關接收案件,應即收件。
非全程網路申請: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件。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規費,得於登記機關收件前完成網路計費及繳費或於收件後繳納。
審查標準
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序,和臨櫃申請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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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權利變更者,如何處理?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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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數位部力推「電子簽章法」修法 打造可信任數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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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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