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什麼是指界?
Mar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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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問題
▼ 指界法律性質
▼ 僅甲到場 地政機關如何確定界址?
▼ 甲乙雙方沒到場 地政機關如何確定界址?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入 A 縣地政機關某號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地區範圍內,依規定須由甲、乙雙方到場指界以利地政機關之施測。則該「指界」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於實施地籍調查時,僅甲到場而不能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又若甲、乙雙方均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試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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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指界法律性質
指界意義: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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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甲到場 地政機關如何確定界址?
依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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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沒到場 地政機關如何確定界址?
一樣是按照上述順序施測。
但指界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沒來指界或不設立界標,有異議時,不能在測量結果公告 30 天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也不能聲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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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來勝不動產〉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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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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