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
Mar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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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土地登記規則問題
▼ 逕行登記
▼ 囑託登記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何謂不動產之「逕為登記」與「囑託登記」?該兩種登記於本質上具有差異,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列舉四項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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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逕為登記
意義:是指登記機關執行土地政策或為整理地籍,本於職權及依據相關法律,不必經由當事人申請,也就是無須取得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情況下,得逕予辦理收件登記之方式,稱為「逕為登記」。 但登記機關於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以示尊重登記名義人的權利。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 縣市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依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的國有登記。例如:私有土地所有權,因為拋棄繼承,申請塗銷登記後,登記機關就可以進行國有登記。
- 依第 144 條規定的塗銷登記。例如: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是偽造的,登記機關可以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塗銷。
- 依第 153 條規定的住址變更登記。例如: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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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登記
意義:指政府機關(例如地政機關、稅捐機關、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為執行公務,本於職權並依照相關法律,將土地權利變更事項,以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為各項如:公有或國有土地之取得、限制債務人財產權之處分、設定負擔,或其他權利變更等事項, 所為申請登記之方式,稱為「囑託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例如:照價收買土地的登記,就不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政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 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例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後,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依據其重測結果清冊或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後之重劃土地分配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或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之登記。例如: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 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繳稅捐之不動產,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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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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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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