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建物謄本如何看細節?(2024/04/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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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建物謄本 - - 標示部
▼ 建物謄本 - - 所有權部
▼ 建物謄本 - - 他項權利部
▼ 地籍異動通知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上篇文章〈土地謄本如何看細節? 〉,已經知道土地謄本會有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土地參考資訊檔,接下來要來說「建物謄本」的細節應該怎麼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登記簿用紙除第 81 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
就從「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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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 — 標示部
從建物標示部可以看到:
- 登記日期
- 登記原因
- 建物門牌
- 建物坐落地號
- 主要用途
- 主要建材
- 層數
- 總面積
- 層次
- 層次面積
- 建築完成日期
- 附屬建物用途(共有部分、面積、權利範圍、其他登記事項)
- 其他登記事項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會記載什麼?
從土地登記規則來搜尋建物有關「標示部」,有以下四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9 條,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1 條,共有人依民法第 826–1 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所以,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
- 需役不動註明供役不動產地號
- 承攬人未完成建物,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
- 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清算登記
- 共有人註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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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 — 所有權部
建物所有權部有:
- 登記日期
- 登記原因
- 原因發生日期
- 所有權人
- 統一編號
- 住址
- 權利範圍
- 權狀字號
- 當期申報地價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
- 其他登記事項
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會記載什麼?
從土地登記規則來搜尋建物有關「所有權部」,有以下一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前項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事項,於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轉載。
所以,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
- 信託登記: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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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 — 他項權利部
建物他項權利部有:
- 登記次序
- 權利種類
- 收件年期
- 字號
- 登記日期(權利人資訊、住址)
- 登記原因
- 債權額比例
- 擔保債權總金額
-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 擔保債權確定日
- 清償日期
- 利息(率)
- 延遲利息(率)
-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 權利標的
- 標的登記次序
- 設定權利範圍
- 證明書字號
- 設定義務人
- 共同擔保地號
- 共同擔保建號
- 其他登記事項
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會記載什麼?
從土地登記規則來搜尋土地有關「他項權利部」,有以下一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4 條,依第 155–1 條或第 155–2 條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申請為塗銷登記者,應將原登記之註記塗銷。
所以,土地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
- 區分地上權及使用收益限制物權:收件年月日、變更事項、變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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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
前天看到〈詐房集團騙6屋/地籍異動即時通 防盜賣好幫手〉這則新聞,才發現地籍異動通知的重要性。詐騙集團會用詐術拿到被害人的身分證影本,調閱戶籍或土地謄本,拿假本票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最後拿到權狀後,向民間錢莊高額借貸。
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狀以為拿到就沒事了嗎?不小心還是會被轉移,所以有設定地籍異動即時通,還是重要的,反正不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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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請人
-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
- 法定代理人
- 被授權人
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要額外檢附代理證明,或相關單位驗證、依法公證、認證文件。
如果是線上申辦,僅限登記名義人。
地籍異動即時通的目的
土地或建物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案件,在辦理情形為「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將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主動發送通知給申請本項便民服務之權利人。
地籍異動即時通應帶文件
-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表。
-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1) 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書
申請書可以在這裡下載。
受理機關
填寫「受理機構」。
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日期」。
申請類別
勾選「新申請」或「資料變更」或「終止服務」。
申請人資料
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不動產所在
填寫「不動產所在之鄉鎮市區」。
通知方式
勾選「簡訊」或「電子郵件」,手機最多可以設定兩組。
同意條款
勾選「申請人已審閱明白並同意遵守本服務各項規定」,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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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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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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