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07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什麼時候可以代位申請登記?
May 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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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土地登記規則問題
▼ 代位申請意義
▼ 代位申請登記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何謂代位申請?依規定得代位申請之情形有何?請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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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代位申請意義
依民法第 242 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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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申請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 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
- 典權人依民法第 921 條或第 922–1 條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 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建物滅失代位申請:
- 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 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繼承代位申請:
- 繼承人為 2 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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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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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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