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07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地號如何編?
May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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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問題
▼ 土地分割地號如何編?
▼ 土地合併地號如何編?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請分別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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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土地分割地號如何編?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3 條,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 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如:原地號 666,分割成 3 筆,就變成 666、666–1、666–2
- 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如:666–1 再分割 3 筆,要跳過 666–2 ,變成 666–1、666–3、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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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地號如何編?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4 條,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 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如:666、666–1、666–2合併,可以變成 666
- 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如:666、666–1、666–25合併,變成 666
- 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如:666–1、666–3、666–5合併,變成 666–1
- 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如:666、666–3、666–5合併,變成 666
- 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如:666–1、667–1、668–1 合併,變成 666–1
複仗成果需訂正地籍圖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5 條,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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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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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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