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跟銀行借很多錢可以,但拿你的房屋來設定抵押權
本文同步刊登官網 taishu945.tw
【目錄】
▼ 抵押權是什麼?
▼ 普通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抵押權是什麼?
我們在〈時代的眼淚:典權〉知道,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所以抵押權是一種物權,並且也是擔保物權。
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時,為了確保債務人會在期限內還款,可以由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抵押權人),若債務人逾期未還清借款,抵押權人(債權人)就能夠將這筆財產拿去變現。
簡單來說,現金、股票流動性比較高,屬於動產。土地、房屋流動性比較低,屬於不動產。在代書的部分,處理的是不動產,要經過法律程序和納稅的過程。
在土地登記規則中,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 2 種。
▲ 回到目錄
普通抵押權
依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普通抵押權是 A(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土地、房屋)作為擔保,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向 B(債權人) 借款,若 A 未依約定清償借款,則 B 可以出賣抵押物、或是向法院聲請拍賣。
普通抵押權的擔保債權金額是固定的。
假設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擔保債權金額為 1,000 萬元,那麼就表示 A 向 B 借貸的金額為 1,000 萬元。
依 A 沒依照約定約還錢,則 B 就可以變賣或拍賣抵押物,就拍賣抵押物所得的金錢,償還 1,000 萬元的清償。
▲ 回到目錄
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民法第 88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指的是,擔保債權並非固定金額。
假設 A 以自己的房屋,向 B(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為 3,000 萬元。
在約定還錢日期前,A 可以依自身需求決定要向 B 貸款的金額,只要小於最高額度 3,000 萬元即可。
A 先向銀行貸款 2,000 萬元,在約定還錢日前已經還了 1,000 萬元,但之後又有貸款需求,則只要約定還錢日未到前,A 仍然可以再次向 B 借最多 1,000 萬元,且不需再一次設定抵押權。
依民法 881–4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得超過 30 年。超過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回到目錄
【延伸閱讀】
有問題可以留言到下方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 回到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