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難道沒有土地/房屋所有權,就代表你不是 XX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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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所有權是什麼?
▼ 所有權提供什麼保護?
▼ 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最近在吳崢的 Instagram 看到,張智倫說如果沒有資產在中和,就不是中和人,我才想到還沒寫所有權的文章。
所有權是什麼?
依民法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簡單來說,如果你有所有權,可以使用、收益、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
在〈跟銀行借很多錢可以,但拿你的房屋來設定抵押權〉一文中,知道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所有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更是用益物權。
參考資料:抵押權之法令與實務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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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提供什麼保護?
依民法第 765 條,所有權意味著保護物上請求權。
和債權請求權不一樣的是,物上請求權必須和物權同一命運,不能分離。
一旦標的物受到不法侵害,物上請求權可以立刻行使。歷屆考題有考過〈我要主張拆除?還是購買被佔用的土地?〉、〈土地不能亂亂買〉,有興趣可以去看。
依民法 767 條,所有權可分為三種類型: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指的是,所有物在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時,所有人可以請求返還。例如:竊盜、搶奪、強盜都是。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這是指第三人以占有以外妨害所有權人,例如:毀損他人的所有物、將廢水排放至他人的土地等。
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預防的請求權,例如:颱風過後,乙的房屋牆壁龜裂,隨時可能倒塌,壓垮甲的房屋,甲可以請求乙預防性措施,防止房屋倒塌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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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主觀及客觀條件
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都有時效取得,但因這是【代書 101】系列文章,所以著重於不動產。
這也是歷屆考題考過的部分,有興趣可以去看:
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上述兩條法條,可知道主觀條件如下:
占有人是行使所有權,也就是占有不動產。但他是無權佔有,所以又分成善意無權占有(民法第 770 條)、惡意無權占有(民法第 769 條),前者是 10 年,後者是 20 年。
客觀條件就是,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依民法第 944 條,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這樣一來,占有人不須舉證。
標的物
不過以上條件是要建立在未登記不動產之下,如果是已登記,是可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返還所有物,無權占有人是不能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結論
即便是依民法第 769 條或是民法第 770 條,完成上述要件,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在未完成土地登記前,就是還沒有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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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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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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